“老三板”公司北方五环(证券简称“五环1”)“谋求新生”之举一直颇受关注。然而,在5月20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最后期限已过之后,其重整却仍未完成。而此前,该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也曾多次延后。在这一异常现象的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法院在最后期限内仍没有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导致北方五环无法完成重整计划中规定的股份划转等事宜的根本原因。”重组方国科诚泰的股东李蔚昨日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回溯资料,在北方五环已无主营业务的背景下,为恢复公司造血功能,长春中院于2015年6月24日裁定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北方五环管理人。2015年11月30日,长春中院批准了北方五环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由北方五环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当时设定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均为三个月,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2月29日止。

  按照重整计划,北方五环的重整需要经历剥离现有资产、受捐资金和优质资产、股权分置改革、股份让渡、债务豁免等多个步骤,重整完成后,公司将恢复盈利能力,满足未来重新上市的条件。

  不过,该重整计划的执行却遭遇多次延期。今年3月1日,北方五环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了资产处置、资产捐赠等工作,但重整计划中规定的股份划转等事宜尚未办理完毕。为保障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经北方五环及管理人申请,长春中院于2月29日按照《破产法》等规定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延长至4月30日。此后,5月13日,北方五环又发公告称,经公司及管理人申请,长春中院于4月29日裁定,延长北方五环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至5月20日。

  “我们也不希望执行期限屡次延期,但在法院迟迟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若公司不申请延期,整个重整计划可能就会泡汤。”李蔚表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实务中法院应不应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尽管很多地方院已经有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司法实践作为参考案例,但仍有个别法院对此持不同看法,认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可能给其自身带来法律风险,故而拒绝出具。

  王欣新进一步解释,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于《破产法》等未规定法院有义务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当然也更没有禁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但是,中登公司的业务规则又规定,对于凡是没有经过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股权划转,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股份划转的必备条件。因此,法院若是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股份划转就无法执行。

  涉及北方五环重整计划的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此前,长春法院已举办过专家论证会,会上存在两种声音:一方认为法院应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理由是虽然法律没有具体条文规定,但全国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都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长春中院最终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北方五环的重整计划将不能执行完毕。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可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背后广大股东的权益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则对此予以否定,其理由是法院方面的工作已完成,没有义务继续履行上述行为。

  而王欣新则认为,在此情况下,法院是否下发通知书可以以对社会、企业、债权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利、是否符合立法本意作为衡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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