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券商咋评分?十一个问题的权威答案出炉

2016-02-04 09:2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金融资 作者:

  1月29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股权系统昨天官方发布补充问答,进一步解读该办法制定的背景、主要评价指标的构建及评价结果的运用。

  值得关注的是,问答中将评价办法定性为自律监管措施之外的“更为温和、覆盖面更广的监管手段”。

  一、建立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答:主办券商制度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基本制度安排之一,主办券商是全国股转系统的重要市场参与人,在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起着关键作用,其是否规范执业、勤勉尽责是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根据主办券商制度运行两年多以来的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主办券商执业过程中出现大量未明确违反规则、但同时表现为执业质量低下的行为,反映出主办券商管理层合规意识薄弱、从业人员经验不足、执业态度不严谨等问题。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之外,采用更为温和、覆盖面更广的监管手段,即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主办券商整体执业水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推进新三板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主办券商激励约束机制,在总结主办券商自律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就组织实施、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分档、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全国股转公司对哪些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
  答:全国股转公司对在评价期内已取得推荐、经纪或做市业务备案函的所有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主办券商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

  三、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主要采用哪些评价指标?
  答:根据《评价办法》,纳入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二是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三是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四是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其中,执业质量负面行为的记录情况对评价结果具有关键性作用,也是反映执业质量的基本指标。其主要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行为。《评价办法》附件一对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进行了具体描述,本着“简单起步”的原则,本次发布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内容集中在前期主办券商执业过程中频繁出现并对市场发展影响较大的质量低下的行为。后续在监管实践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或主办券商执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全国股转公司不定期对执业质量负面行为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四、主办券商执业质量的评价周期如何设置?
  答:根据《评价办法》,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的评价周期分为月评和年评两个周期。其中,年评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

  五、执业质量月评和年评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评价办法》,月评是指全国股转公司于每月10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主办券商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四类业务执业质量情况。其反映了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变化情况的动态结果,提示主办券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执业质量。
  年评是指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并进行分档,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分档结果。年评能够保证在一个足够长的评价期内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六、如何将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进行量化?
  答:根据《评价办法》,全国股转公司将四类评价指标以点值的形式进行量化。
  “执业质量负面行为”的量化方法:设定无执业质量负面记录的主办券商基准点值为100点,按照负面记录数量与业务量比值排名高低来分别赋予调整系数,比值越高表明出错率越高,通过调整系数相对降低券商获得的点值,最终得出综合点值。
  “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的量化方法:依据惩戒措施类别不同,按照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点值。
  “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和“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的量化方法:依据主办券商对市场贡献的大小,以及合规等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主办券商,按照一定标准增加相应点值。
  主办券商的最终获得的评价点值=综合点值+加点-扣点

  七、主办券商的综合点值具体如何计算?
  答:将主办券商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四类业务的基准点值分别设定为30点、30点、30点、10点,按照以下进行原则计算各主办券商获得的综合点值:
  1.在推荐挂牌业务计值方面,将主办券商“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推荐挂牌企业家数”指标量化后,指标数值为0的基准分系数设定为1;将指标数值大于0的主办券商进行排序,按照排名前5%(含)、5%-20%(含)、20%-40%(含)、40%-70%(含)和70%-100%划分共5个区间档位,各区间对应的系数设定为0.60、0.70、0.80、0.85、0.90。假设A主办券商本指标数值排名前5%,则相应计点为:30*0.60=18点。
  2.在挂牌后督导业务计值方面,将主办券商“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指标量化后,按照同上的分档标准分配系数。假设A主办券商本指标数值排名5%-20%,则相应计点为:30*0.70=21点。
  3.在交易管理业务计值方面,将主办券商“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指标量化后,按照同上的分档标准分配系数。假设A主办券商本指标数值排名20%-40%,则相应计点为:30*0.80=24点。
  4.在综合管理计值方面,将主办券商“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指标量化后,按照同上的分档标准分配系数。假设A主办券商指标数值排名40%-70%,则相应计点为:10*0.85=8.5点。
  将四项业务点值进行加总,以确定每个主办券商的综合点值。根据上述计算,A主办券商的综合点值为:71.5点。

  八、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中加点的标准有哪些?
  答: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主要在三方面进行加点:一是业务开展规模或质量排名靠前,如推荐有行为挂牌企业家数、持续督导企业股票发行次数、做市股票成交量、做市即时性、提供重组服务数量等,在行业排名靠前的情况下加0.5-2点不等;二是业务开展合规及主办券商对《进一步推进新三板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要求落实情况较佳的进行加点,加2或5点不等;三是由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在评价运行初期暂不适用自由裁量权空间大的评价指标。

  九、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中扣点的标准有哪些?
  答: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主要在两方面进行扣点:一是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按照惩戒类型不同扣1-8点不等;二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主办券商从事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扣5或8点不等。

  十、年度评价中如何对主办券商进行分档?
  答:在年度评价中,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主办券商年度内执业质量评价点值高低,将主办券商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一档为点值排名前20%(含)的主办券商;二档为点值排名前20%-60%(含)的主办券商;三档为点值排名前60%-80%(含)的主办券商;四档为点值排名80%之后的主办券商。
  此外,年评时主办券商存在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认定结果和评价点值分档结果孰低的原则确定档位:(一)评价期末没有已推荐挂牌公司或正在推荐挂牌公司,且评价期内没有对任一家挂牌公司进行做市的,直接认定为三档;(二)在评价期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认定为四档;(三)在评价期内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被采取临时接管监管措施的,直接认定为四档。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如何运用评价结果
  答:根据《评价办法》,全国股转公司将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三个方面:
  1.依据评价结果对主办券商进行日常监管。如每月对上月月评结果排名后十位的主办券商进行电话问询,必要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现场检查,并将处置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主办券商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2.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年评分档结果,分别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和做市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作为新业务或新产品的优先试点顺序的依据;在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定期接受培训的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具体差异化安排会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根据需要持续调整,以不同形式不定期向市场公布。
  3.评价结果与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进行对接。年度评价的结果报送证监会,同时抄报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证监会分类评价工作的统一部署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