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明确挂牌公司重大重组审查要点

2016-09-23 07:39:4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马婧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投资者问答》(下称“问答”),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查要点。

  根据问答,全国股转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完备性审查的内容,包括格式规范性、信息披露准确性和完整性。尤其对重组事项是否符合重组条件、重组标的合规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重组定价公允性是否进行了充分解释等问题,将予以重点关注。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问答明确,全国股转公司在审查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时,审查内容并不仅限于格式规范性,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也将予以关注。特别是对重组事项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组条件、重组标的在合规性方面是否存在瑕疵、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重组定价公允性是否进行了充分解释等问题,将予以重点关注。

  如果全国股转公司在信息披露审查中发现问题,将向实施重组的挂牌公司及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发送反馈意见;涉及问题较为重大的,将对挂牌公司、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公开问询。

  此外,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在审查中发现重组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为的,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情形严重的,将要求挂牌公司暂停重大资产重组。

  另外,问答还针对市场关注的“挂牌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后,须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复。

  问答明确,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但由于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需经过全国股转公司的完备性审查,为充分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准确性和股东知情权,全国股转公司已明确规定:挂牌公司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

  【相关阅读】

  新三板明确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两大事项

  新三板企业资产重组 涉信披重大问题将被公开问询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信披需进行完备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