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体现主动管理

2016-10-24 09:47:53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近日,股转公司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举被业界称为新三板市场近期最重要的政策。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这一文件的出台早有预期,只是比预想的早,体现了监管部门主动管理。一个健康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和规范,有了这些,才有投资者信任的基础。

  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全国股转系统扩大试点至全国以来,挂牌公司数量快速上升,海量市场规模已经形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终止挂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情形尚不完备,实施程序尚不明确。因此,有必要配套制定《实施细则》以指导实践。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附则等内容。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列出了强制新三板公司终止挂牌部分的11种情形,只要满足其中之一,便会采取强制摘牌。分别涉及:未能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可信、重大违法、欺诈挂牌、多次违法违规、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公司治理不健全、无主办券商督导、强制解散、宣告破产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天星资本研究所副所长王晨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以上情形可以分成三个方面:一是违法、违规情形;二是持续经营能力缺陷;三是其他情形,且基本囊括了目前新三板市场中不良企业的各种情况,同时再次明确了主办券商、会计所等应尽的督导义务。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实施细则》中,强制摘牌的情形中并不包含对财务的要求,体现了新三板的包容性。

  除了细化明确摘牌的相关情形外,《实施细则》中还明确了终止挂牌的程序和去处,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方式和责任方违规处分。

  《实施细则》规定,股票终止挂牌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其股票应当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股东人数低于200人的,可自主决定其股票是否继续在中国结算集中登记存管。

  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一是要求主动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二是对实行强制终止挂牌的,探索建立了责任主体赔偿机制。由于补偿基金等有待上位法明确,因此《实施细则》以引导为主,规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相关股东进行补偿;三是要求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对上述措施作出妥善安排。

  王晨认为,这意味着挂牌企业违规成本进一步增加,券商、会计所等督导机构责任更加重大,新三板制度建设又迈出了关键一步。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20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数量已达9216家,且仍保持高速增长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