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能源重组资产收入确认有问题 陕西证监局向中介机构出具警示函

2019-01-04 21:49:5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阮晓琴

  上证报讯(记者 阮晓琴)最近,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华新能源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收入确认问题,陕西证监局对财务顾问机构国海证券和两大审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最近披露,陕西监管局在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能源)现场检查中发现,华新能源及其2016年收购的子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年产10万吨金属硅及余热发电项目”确认收入的完工进度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经查,作为华新能源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国海证券及付航、周筱俊未通过函证重大合同、走访主要供应商和重要客户、实地抽盘大额存货、实地核查重要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华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业绩真实性及可持续性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在华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一年内,未能结合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核查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

  陕西证监局认定,以上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而对国海证券及付航、周筱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陕西证监局同时对华新能源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进行了处罚。陕西证监局称,作为华新能源2016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李炜、雷超未对上述工程项目执行现场监盘或现场察看程序,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及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相关规定。因此,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李炜、雷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陕西监管局还对华新能源2016年财务报告的另一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签字会计师吴旻、黄晔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