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开通标志着我国场外市场建设再进一步,它与沪深两市交易所的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共同构建起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截至3月20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达到657家,随着新三板规模的扩大,对转让交易制度多样性的需求也快速增大。目前,新三板的交易制度以协议转让为主,5月份新三板全新交易系统即将上线并做市商仿真测试,同时,新三板有望在8月份引入做市商制度。

  协议转让和集合竞价是目前我国最常见的两种交易方式,前者普遍存在于各地的“四板市场”,后者则应用于深沪两个交易所。唯独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内地刚刚起步。迄今为止,只有在1993年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法人股的交易中有过短暂应用。随后,由于STAQ系统的关闭,做市商制度也就在内地资本市场发展史上消失。由于内地对做市商制度还比较陌生,所以如何开展做市商交易、谁有资格成为做市商等问题备受关注。

  所谓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最大的特点就是平衡市场买卖力量,在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同时,平抑市场的各种不正常波动,起到稳定器的作用。

  在发达市场,做市商一直都是活跃市场的主要力量。无论是在美国纳斯达克系统,还是在我国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台湾的柜台市场,在推进做市商制度中,MarketMaker一词都被翻译成“庄家制”。有意思的是,庄家在中国从来都是一个贬义词,人们把操纵股价的人称为庄家。但在现实的资本市场发展中,初期又往往离不开庄家,庄家被分成了长庄、短庄、白庄、黑庄、善庄、恶庄等,是好是坏众说纷纭。但今后,中国要推行庄家制,要把短庄变长庄,把黑庄变白庄,把恶庄变善庄,长白善庄的出现将是A股市场文化极大的飞跃和革命性突破。

  做市商在做市交易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技术操作仅仅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制度。做市商的产生与创业企业或者非盈利企业在市场挂牌时交投清淡而形成“死市”的现实相关。因此,美国发明做市商制度时,要求每个要上市的企业都有两个以上的做市商,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在做市转让方式下,每个投资人要买卖股票,都需要和做市商成交,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初期,要求做市商拥有做市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没有人买的时候卖,没有人卖的时候买”将价格波动控制在一个合理区间。

  做市商在中国内地才刚刚起步,究竟什么样的机构能够成为做市商?从目前来看,似乎只有券商。但是,就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券商数量少,可能供不应求。新三板企业挂牌简单,门槛低,一年之内挂牌数量可能超过千家,而2013年度我国券商只有115家。显然,仅靠券商的力量很难实现“必须由2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企业做市”;另一方面,我国的券商垄断十分严重,涵盖了网上申购、大股东减持后的资金理财、券商直投等多个环节,再加上中国上市资源丰富,我国券商享受着得天独厚的待遇。因此,券商垄断成为做大做活中国资本市场总量最大的障碍。

  由此,笔者建议,新三板的做市商可以由券商担任,但万万不可仅由券商担任。中国资本市场需要新生力量,在主办券商的指导下,参与做市商的做市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应成为新三板做市商的重要力量。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的“新宠”,其数量十分庞大。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2013年共有349只可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其中披露募资金额的339只基金共计募集345.06亿美元。如此数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全可以满足三板在近期内挂牌1000家,未来挂牌3000家的扩容趋势。

  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活跃的市场就是场外交易市场。它们早期在pre-IPO中就已经进入企业,为企业完成并购重组、股份增发和转让等一系列环节穿针引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熟悉投资企业情况,又兼具实力。因此,从最靠近挂牌企业的角度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新三板做市商这一重要角色的最佳备选。

  再次,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相对比较规范。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将探索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在行业自律基础上的适度监管体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监会的管理体系将为我们了解私募股权基金个体化、比较当前私募股权基金群体中的佼佼者提供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新三板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做市商的重要力量之后,阳光私募基金对三板市场的介入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它相较于私募股权基金,更复杂一些,需要更多的调整,但将其纳入新三板做市商的主体进行考虑同样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有意义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