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否认设挂牌准入“13条红线” 但支持主办券商建立自身遴选标准

2016-03-01 08:08:56 来源:上海证券报金融资 作者: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全国股转公司列13条红线标准,不达标企业将无缘新三板》。该报道与事实不符。全国股转公司未设挂牌准入“13条红线”。全国股转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准入条件适用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有关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答解答开展挂牌准入审查工作,未发布其他所谓的挂牌准入“红线”,挂牌准入标准未发生变化。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主办券商会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相关问答以及有关挂牌审查案例进行总结,结合自身的收益考量和风险控制要求,建立挂牌推荐业务的遴选标准。这类标准基本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准入标准和有关规则,要求一般会高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准入的“底线标准”,但其列示的情形并没有超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及标准指引的框架范围,是挂牌准入条件及标准指引在具体案例中的体现。全国股转公司支持主办券商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其推荐、直投和做市业务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自身的项目遴选标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附:被指出与事实不符文章
  股转公司列13条红线标准 不达标企业将无缘新三板

  调研君接到券商人士爆料:“日前,股转公司已经内部启动了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列出13条红线标准,如存不达标情形,连进券商内核的机会都没有,将无缘新三板。”

  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投行系统各业务部门、中小企业投融资系统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

  我们总结了今年以来多次内核会的经验和股转公司有关窗口指导内容,给大家提出若干红线标准,请遵照执行,切实在立项开始解决问题,不要带病申报,强行闯关。

  股转公司目前已经内部启动了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对项目组负责人和成员记录其解决重要问题不充分,明显不符合挂牌条件申报的情况,请各位高度重视。

  一、环保问题未落实的

  1、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未取得;

  2、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未达标,且未取得应当取得的文件的;

  3、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存在排污费缴纳情况不合规的,公司的排放经政府部门认定不符合标准,未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未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缺失的;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未核查清楚且违规的;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未解决的;

  5、公司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未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二、企业开展业务必备资质未办理且可能带来重大法律风险的(如重大行政处罚的)

  企业应当取得业务开展必备资质(如GMP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证书、危险品生产运输证书等)而未取得,且未采取有效补足措施存在被政府机构行政处罚可能的。

  三、企业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

  1、企业存在行政处罚,根据对应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或行政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已经明确是情节严重的(如安全事故等);

  2、企业存在行政处罚,律师未明确论证且未下明确结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3、申报报表显示存在营业外支出,项目组未能合理解释原因或有重大遗漏情况的。

  四、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在内核会前未解决的

  内核会前拟挂牌企业被关联方直接占用或各类金融通道(如委托贷款等)形式占用的,不论金额大小,未清偿且未规范内控措施的。

  五、存在关联方担保的

  内核会前拟挂牌企业存在替关联方担保,未做重大风险提示,未明确解决担保措施,未履行必要内控决策程序,未分析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大股东未明确兜底措施的,被担保方已经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

  六、核定征收未能整改的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未整改为一般纳税人的。

  七、重要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核查不清楚且未充分信息披露的

  1、重要子公司未按照股转公司解答充分信息披露的;

  2、海外子公司的核查尽职调查程序不充分,未聘请海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未经过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

  八、存在现金收支类业务

  不符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各类违规现金收支(如农业企业现金收付)未能整改,收入或者采购内控制度不严密,未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无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股权管理存在严重瑕疵的或股东资格不合规的;

  1、应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而未取得的;

  2、职工持股会问题未能取得合法有效解决的;

  3、集体企业改制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未取得确权文件,律师未发表明确结论意见的;

  4、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未取得确权文件,律师未发表明确结论意见的;

  5、公司股权存在举报或者诉讼纠纷,不能合理解决,或者存在代持情况无合理解决方案的;

  6、股东中存在资格不合规情况的(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等)。

  十、行业不适合的

  1、公司所属行业尚无明确监管政策,暂不适合挂牌的(如类金融行业P2P,各类交易场所等);

  2、所属行业有违社会主义道德,或不符合公序良俗(如殡葬行业等),或有可能给主办券商带来不利影响或评价的;

  3、推荐挂牌的企业存在巨大社会争议,给主办券商带来不确定性影响的。

  十一、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存在疑问的

  1、董监高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如教育部有关高校行政领导兼职规定,国家公务员有关禁止性规定,退休人员有关禁止性规定等);

  2、董监高报告期内(股转按照最近24个月规定,我司按照报告期从严把握)被中国证监会等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禁入措施的。

  十二、报告期无持续运营记录的

  报告期内无持续运营记录(如无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只有偶发性收入,或者无系统性的研发费用支出记录等)。

  十三、出资存在重大问题

  存在大比例非货币性出资,无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不能发表明确意见。

  (本文来自 新三板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