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董事长徐明:公司法修订应完善股份公司发行承销制度

2022-03-25 07:3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雪

  北京证券交易所董事长徐明近日发表署名文章表示,此次公司法修订,在股份公司发行承销制度方面,应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和经验。他在文中就股份公司发行股份所涉及的登记制度、限售制度、储架发行制度、证券承销制度提出了具体的修订建议。

  针对股份登记制度,徐明在文中建议,应考虑在公司法中明确,公众公司的股份应当在法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非公众公司的股份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登记。

  他提出的具体理由包括:首先,现行公司法中公司登记的类型、内容不够完全,“类型”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事项,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事项进行规定;“内容”仅规定了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未对股份登记等内容作出规定。其次,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股份登记,在实践中并不相同。再者,作出前述修改将有利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衔接和协调。

  针对股份限售制度,徐明建议,将现行条款修改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来看,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是在新三板市场尚未建立时,针对沪深交易所市场作出的安排,已不符合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难以满足更为复杂的市场需求。同时,采取“从其规定”,而不在公司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可给这一问题的科学合理解决留下足够空间。股份限售问题更多涉及资本市场,更应该在证券法或者相应的行政法规中加以规定。从联动修订、保持逻辑一致的角度出发,原始股东股份限售问题可以不在公司法中具体规定。

  针对储架发行制度,徐明建议,在公司法中新增“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发行股票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批准,分期发行”的条款。

  具体来看,储架发行一般是指证券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一次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后,允许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间和发行数量内实施多次发行的机制。徐明认为,储架发行有利于提高监管审批效率;有利于解决过度融资问题,缓解二级市场压力;也有利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储架发行是境外市场较为普遍的做法,在我国,储架发行也已有所实践,比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就对定向发行的储架发行制度作出了规定。

  针对证券承销制度,徐明建议将现行相关条款修订为“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徐明在文中指出,依此修改公司法有利于公司法与证券法更好衔接。在实践中,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采取非强制性承销的方式,已呈现出良好的效果。公司法规定涉及公司股份发行时,可以因情况不同、发行方式不同,而在发行承销上采取差异化方式,即可综合采取强制承销、非强制性承销或者非承销方式。